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一、增加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上皮化生、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系统性血管炎、白塞氏病、骨髓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纳入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报销范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年版)》,医保中心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特殊乙类药品、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档次。(见附件: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表)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住院费用结算方法执行的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元,报销比例由原按住院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65%。

四、0-18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罕见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其发生的门诊大额费用,实行备案登记,年度结束后经讨论可适当补偿,补偿比例参照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此费用不进入大病补偿,不受基本医疗最高年度限额限制。

五、提高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补助标准。将《靖江市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靖人社医〔〕号)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补助标准支付总额统一按高档次标准执行。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委农工办(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市卫计委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的夫妻,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以及市残联认定的其他重残人员,提高上述困难群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偿待遇。其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按60%补偿,每人每天补偿限额5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额为元。

提高上述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取消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其个人自付范围内合规费用元以内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自付范围外合规费用3万元以内部分按45%比例补偿。其余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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