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补偿
1、病种范围:脑卒中后遗症、精神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气肿、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制性脊柱炎、白塞氏病、结核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等19种。其中将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2、报账流程:报账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与门诊清单(以上全部资料必须是原件)根据诊断标准、确认办法等并经县新农合专家组确认,并在每年的12月底到次年的3月底结束,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元。
住院补偿
1、新农合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按65%报销,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按90%进行补偿。
县级定点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县级定点元,补偿比例80%,省市定点元,补偿比例50%,非定点元,补偿比例35%。
2、最低补偿标准:县级元,省市级元,非定点元。
3、封顶线:每年每人实际住院补偿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新农合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工伤、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事故、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酗酒、自伤、自残、自杀(如口服农药等)、吸毒、性病、不孕不育症、预防接种、镶牙、各种减肥、非功能性整容、矫形、视力矫正、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等。
5、大病保险补偿
(1)起付线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属于精准扶贫对象的参合人员,起付线下降50%。
(2)补偿比例:个人自付超过元的部分,0-5万元的,补偿比例为50%,5-10万元的,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为70%,补偿金额按补偿比例分段累加。
(3)大病保险补偿年封顶线为25万元。
县外就医转诊
鼓励参合农民首先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诊,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开具转诊证明,乡镇卫生院、医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可开具转诊证明。
报帐程序和材料
1、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应携带《合作医疗证》或《合作医疗卡》、户口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得到补偿。
2、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应携带《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由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正在住院的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医院得到补偿。
3、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由财政(或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药品清单需注明药品单价)和《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赣县农村信用社活期存折(开户姓名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等原件回到当地农医所或到县农医中心直报大厅办理报帐手续。
来源:赣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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