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除可支付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盈利率费用外,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及保底补偿范围。
二、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的65%(,含对国家基本药物(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
实行门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政策,以户为单位年补偿总额封顶线为每人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门诊补偿单次限额:乡镇级为市50元、村级为25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60%,一个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元,两个以上病种的补偿总额上限为元。
常见慢性病范围: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
3、特殊慢性病门诊
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补偿,可定期累计,不设起付线,执行当次门诊就诊,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比例(含保底补偿政策)。
特殊慢性病范围: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结缔组织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参合患者本人在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除外)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元以上的,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凭年度内门诊发票、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到参合地乡镇卫生院申报,按45%报销,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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