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贫困患者门诊慢性病证办理
(一)开通便捷通道
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糖尿病并发症、甲状腺功能减低、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综合征、癫痫、心力衰竭、冠心病(非隐匿型)、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重度溃疡性结肠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白塞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8个月)、心脏换瓣膜术后(抗凝治疗)、丙型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1年)、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小儿脑瘫门诊康复治疗、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37种慢性病的贫困患者,可随时申请、随时认定。
(二)办理程序
1.贫困患者提供慢性病申请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至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备案。
2.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汇总整理报送至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
三、医疗费用临时救助
(一)对象范围。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其他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对于参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经各种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元的(不含),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元的(不含),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元。
对于参保贫困患者因罹患重大疾病,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经各种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理部分超过元的(不含),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理部分超过元的(不含),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元。
对于白血病、肝肾等脏器移植者,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巨大困难的,由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标准。
(三)申请流程。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须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镇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视情况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材料:救助申请书、本人农商行账号、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复印件;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出院证、病历首页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或医保中心报销单复印件;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民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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