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农合委[]3号
关于印发怀宁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怀宁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已经县合管委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年12月25日
怀宁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版)》为指导,根据上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和本年度筹资水平,量入为出,在基金可承受范围之内,支持县域医共体运行,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就医,控制“三费”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支持分级诊疗。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
(三)保障大病待遇。引导患者优先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适度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除可支付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盈利率费用及因政策性亏损导致的基金分担支出外,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县域医共体基金按人头预算管理,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上年度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预算分配如下:
1、风险基金。按当年新增筹资部分的10%预留风险金,保持累计风险金在当年筹集资金的10%水平。
2、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左右或者按人均35元左右优先从历年结余资金中予以安排。
3、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资金的20%左右予以安排。含普通门诊、一般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门诊补偿基金。
4、住院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75%左右予以安排。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特殊慢性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意外伤害、住院分娩等补偿基金。
5、结余基金。原则上,当年基金结余(含当年预留风险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或累计结余基金(含累计风险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四、省内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政策性补偿比例。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乡镇执业的二级医疗机构、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评定为“医院”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医院(含省市属医院、社会办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暂停协议或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完成注册登记但未与统筹地区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各医疗机构起付线,继续按照年规定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少于元,最高不超过元。
新增注册登记类协议医疗机构,在没有基础数据以前,省级三级、二级暂分别按照元、元,市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元、0元、元,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元、元、元设置起付线。
年元月1日之后新增注册登记类但未签订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当次住院费用×25%设置起付线,最低不低于新增注册登记类协议医疗机构同级别起付线,最高不超过1万元。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孤儿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患者,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医院除外)。
(2)补偿比例
表1: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政策性补偿比例
90%
85%
80%
75%
55%
有关说明:
①、在Ⅰ-Ⅴ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在上表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②、在Ⅰ-Ⅴ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其补偿比例比上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③、农村五保户、孤儿在II类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的补偿比例,在上表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④、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及大病保险除外)。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为着力引导病人首选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现基层首诊,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中Ⅰ、Ⅱ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表2)。
表2: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段保底补偿比例(Y值)
住院费用段
4万元以下段
4--8万元段
8万元以上段
保底补偿比例
45%
50%
60%
有关说明:
①保底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以及诊疗项目等目录限制。
②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医院住院患者不执行保底补偿。
2.省外非即时结报普通住院补偿
(1)医院住院补偿。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定为75%,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75%。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政策,即按照起付线至5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5%、5万元至10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50%、10万元以上费用保底补偿比55%。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上述两种方法以较高的测算补偿额作为实际补偿额。
医院(非即时结报)发生的特需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单价超过0元以上的费用、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非真实合理医疗费用等不纳入保底补偿计算基数。
(2)医院住院补偿。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新农合经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医院住院(首次申报补偿除外)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
3.跨省转诊患者通过国家新农合平台实现联网即时的结报普通住院补偿。经国家新农合平台开展跨省即时结报的,执行就医地诊疗、材料和药品等医保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政策。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省的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目录由医疗机构HIS系统自动计算可补偿费用(即政策内费用)。政策内报销比例定为60%,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60%。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政策,即按照起付线至5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0%、5万元至10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5%、10万元以上费用保底补偿比50%。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上述两种方法以较高的测算补偿额作为实际补偿额。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且医疗费用平产超过2元、剖宫产超过0元的,超额部分按50%补偿,不再重复享受定额补偿,不足元按元补偿。
因妊娠合并其它疾病住院的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因妊娠并发症住院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予以补偿。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饮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且有他方责任的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非上述两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其医院按不超过45%,医院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县外医疗机构不实行即时结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①7周岁以下的儿童;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③农村五保户、孤儿;④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⑤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所致后遗症一年后(自受伤之日起计算)住院的;⑥致伤原因为气(食)管异物、蛇咬伤、昆虫蛰(咬)伤、溺水的。
4、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5、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5%,补偿保底比例为45%。
常见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不含尿毒症期)、结节性多动脉炎、干燥综合征、支气管哮喘、结缔组织病。
年度补偿总额上线: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肾衰(不含尿毒症期)、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患者在同一参合年度,门诊诊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元,晚期血吸虫病不超过0元,其他常见慢性病不超过元。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医院、医院分别按70%、80%补偿,补偿保底45%。在医院治疗的,其真实合理的门诊费用按40%予以补偿,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医院就诊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殖性肿瘤、癫痫、脑良性肿瘤放化疗、脑瘫。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医院、乡镇卫生院(医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45%、50%[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提高比例]。单次补偿封顶县级、乡镇卫生院(医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80元、40元、20元,累计封顶为家庭成员数乘以90元。农村五保户、孤儿全年最高补偿额度为每人元。
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按签约服务包实收金额的50%比例予以补偿。
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非慢特病病种,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数额2元以上可补偿费用按60%补偿,去起付线(2元)保底比例为45%,年度累计封顶1万元。单方复方均不可补偿的中药饮片费用、超过2元以上的检查费用、《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皖卫农[]号)中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不纳入累计费用。
(五)结核病门诊补偿
医院门诊治疗的非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给予定额补偿,每例元。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享受结核病项目减免后,剩余的门诊可补偿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偿,一个疗程补偿一次。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六)犬类动物咬伤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因犬类动物咬伤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免疫等综合治疗的给予定额补偿,每例元。
七、大病保险补偿
(一)人均筹资标准。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35元左右,具体标准在遴选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时确定。
(二)起付线。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三)分段补偿比例。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表3),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表3: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
费用分段
补偿比例(%)
0-5万
55%
5-10万
65%
10-20万
75%
20万以上
80%
(四)封顶线。省内就医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省外就医(是指参合年度累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患者)年度大病保险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五)其余相关政策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年度怀宁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
八、转诊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减半;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县内各“体”之间转诊参照执行。按病种付费病种转诊到下级医疗机构的,下级医疗机构按普通住院结算补偿,补偿垫付款由上级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院就诊。经县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的,补偿待遇不变。
九、补偿结算办法
(一)即时结报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医院就诊的,实行即时结报,出院时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患者需提供二代身份证(7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参合人员,提供同一参合家庭户任一成员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下同)。县内医疗机构除常见慢性病外均实行即时结报;县外即时结报类型包括普通住院、特慢病多疗程住院、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特殊慢性病门诊。
(二)代理结报
不符合上述即时结报情形的,实行乡镇代理结报。患者需备齐补偿材料交户籍所在乡镇合管办初审,由乡镇合管办定期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补偿,补偿款拨付至患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1、住院补偿材料:①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涉农补贴“一卡通”(或在县内金融机构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住院医药费发票原件;④详细费用清单;⑤出院记录。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
2、门诊补偿材料:①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涉农补贴“一卡通”;③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书;④门诊发票原件;⑤门诊费用清单。
十、其他补偿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三)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医院)每日不超过20元,县级及医院每日不超过30元,监护病房每日不超过60元列入补偿范围。
(四)体内外冲击波碎石,个人自付30%,余下部分纳入补偿范围。
(五)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尿毒症患者输血费纳入补偿,除前述五种以外的其他疾病输血费,个人自付30%,余下部分纳入补偿范围。
(六)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七)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八)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除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外,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不能确定来源且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计入可补偿费用。
(九)院外检查。医院住院,住院前三天和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十)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县域内或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十一)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元,每具小腿假肢为元,参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元。
(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新农合补偿,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6号)文件执行。
(十三)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十四)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在县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十五)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医院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例外。
(十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补偿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怀宁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两个健康脱贫配套文件的通知》(怀卫[]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七)连续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出院年度补偿方案结算。
(十八)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医院住院,出院时必须即时结算补偿。医院住院,出院后两个年度内未申请补偿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补偿。
十一、补偿封顶
同一参合患者在同一参合年度内所有新农合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30万元(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及大病保险除外)。
十二、有关要求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乡镇应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解读方案,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
(二)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学习方案精神,理解方案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起付线设计的重要意义,努力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可报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努力提高可补偿费用的比例,把农民的利益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融为一体。
(三)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其它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1、怀宁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一览表
2、患者流向较为集中的县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一览表
附件1:
怀宁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一览表
医疗机构
类别
起付线(元)
县医院
Ⅱ
医院
Ⅱ
医院
Ⅱ
中医院石牌分院
Ⅱ
县血防站住院部
Ⅱ
医院
Ⅱ
医院
Ⅱ
高河镇卫生院
Ⅰ
月山镇中心卫生院
Ⅰ
三桥镇中心卫生院
Ⅰ
公岭镇中心卫生院
Ⅰ
黄龙镇中心卫生院
Ⅰ
洪铺镇中心卫生院
Ⅰ
石牌镇中心卫生院
Ⅰ
雷埠乡卫生院
Ⅰ
腊树镇卫生院
Ⅰ
平山镇卫生院
Ⅰ
江镇镇卫生院
Ⅰ
清河乡卫生院
Ⅰ
小市镇卫生院
Ⅰ
黄墩镇卫生院
Ⅰ
秀山乡卫生院
Ⅰ
马庙镇卫生院
Ⅰ
金拱镇卫生院
Ⅰ
茶岭镇卫生院
Ⅰ
石镜乡卫生院
Ⅰ
凉亭乡卫生院
Ⅰ
医院
Ⅰ
医院
Ⅰ
医院
Ⅰ
医院
Ⅰ
注:起付线以下费用不予补偿。
附件2:
患者流向较为集中的县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一览表
医疗机构
类别
起付线(元)
结报类型
省内
安徽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安徽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安徽中医院
Ⅳ
2
即时结报
安徽中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安徽医院
Ⅳ
1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医院
Ⅳ
即时结报
安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龙山院区
Ⅲ
1
即时结报
医院蜀山分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1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安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医院
Ⅲ
即时结报
其他卫生院
Ⅰ
非即时结报
医院
总费用的25%
注:起付线以下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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