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健康脱贫医疗保障政策指南

一、三保障一兜底

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具体表述为“两免两降四提高一兜底”

1两免

(1)自年起,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

(2)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并免除住院预付金。

2两降

(1)降低基本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元、元、元、0元(原来全省平均分别为元、元、1元、2元左右);

(2)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0元。

3四提高

(1)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左右;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保底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

(2)提高重大疾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由12组增加到44组以上,普通慢性病病种31组,常见慢性病病种14组。

(3)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到60%-90%。

(4)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4一兜底

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即“”)。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基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在健康脱贫兜底“”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实施医疗保障“”工程,即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慢性病自付医药费再按80%给予补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解决因病返贫问题。1指一个年度内,80指80%,合起来简称“”工程。

二、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1规范分级诊疗服务秩序

贫困人口就诊应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试行)》,实行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鼓励首诊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超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医院。医院诊治范围和能力的,医院向对口帮扶的市级、医院提出会诊治疗,确需转往县城外诊治的,原医院诊治。对贫困人口县域外转诊实行备案管理。除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转诊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急危重症等未及时实行备案转诊的,先向县级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和术后康复期患者,医院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贫困人口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以及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或不服从双向转诊管理的,不享受综合医保政策。

2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保障贫困人口患者及时住院、及时治疗。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的及时结算服务。

3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

(1)对一次性可以治愈的疾病开展集中救治。如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疾病(胆道闭锁、心脏病、尿道下裂、唇腭裂)、胆囊及胆管结石、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新发早中期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可施行手术治疗的患者等,自年起,每年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的医疗机构,集中时间、集中患者、集中专家实施集中治疗。对于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安全的急危重症,如重症出血热、出血性结直肠炎和克隆病、重型哮喘、严重心律失常和心衰等患者,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全力抢救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生命安全,减少并发症。对于特殊重大疾病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救治。

(2)对需要维持治疗的疾病实行定点救治。如血友病、肾炎、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粘液性水肿)、肝炎、肺结核、心脑血管病、儿童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肿瘤放疗化疗等患者,由县域内或就近具备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病情稳定达到临床出院标准的,原则上转回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治疗,医院负责提供后续治疗药品和相关指导服务。对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或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的,不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的政府兜底政策,并由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政府劝离出院。

(3)对于需要长期疗养的疾病实行康复管理。如晚期血吸虫病、强直性脊柱炎、截瘫、帕金森病、严重神经肌肉疾病、晚期肿瘤等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对不宜再接受任何手术和化疗、放疗的临终大病患者,采取居家临终关怀、心理辅导和姑息治疗。对达到住院标准的,原则上定点在乡镇卫生院治疗。对于稳定期的慢性病,原则上实行居家疗养,由村医或乡镇卫生院医生进行签约包干,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签约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并按照基本医保有关签约服务政策执行。

三、保障政策1资助参保

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自年起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落实。

2基本医保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8元/10元,村卫生室5元/6元,单次封顶均为35元。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年度内获得的门诊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人均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及村医签约服务包)。

(2)普通慢性病门诊

贫困人口普通慢性病指: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常见慢性病在县域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实行分病种年度限额补偿(病种补偿限额见下表),补偿比例为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

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指: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放化疗;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骨髓瘤;1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无起付线,其可补偿医院住院名义补偿比例执行。原新农合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如肾衰透析)。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新农合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及部分县域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确需至市级、省级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慢性病,门诊合规医药费用享受“”补充医疗保障。在省外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非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与治疗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查、化验和药品等费用不予补偿。

住院补偿

(1)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元、元、元、0元;贫困人口中属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持证重度残疾人(仅限一、二级)、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及农村低保户(仅限A、B类)住院实行零起付,住院名义补偿比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贫困人口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

(3)封顶线。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为20万元。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3实施细则(部分)太湖县致农村贫困人口落实分级诊疗政策一封信健康脱贫总结起来就辣么几句话:

精准识别“”,住院押金不用交;

病好出院一起算,医保兜底同步报;

县内自掏三仟块,市级封顶整五仟;

医院万元了,健康脱贫人称好。

疑难杂症上下转,年度不过一万元;

外省就医需谨慎,优惠不享多付钱。

如若得了慢性病,政策暧人心。

病例资料准备好,医保中心来认定。

自付费用报八成,真心实意促脱贫。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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