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则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江门地区两级法院以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教融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建设美丽江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籍着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通过发布江门地区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方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自觉保护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感。
△生态之美彭伟宗摄
01
案例一:
劳卫权污染环境罪案(刑事)
基本案情
年10月至年3月,被告人劳卫权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开平市月山镇那简水库路口侧边土地非法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年3月1日,江门市环境生态局开平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劳卫权上述非法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劳卫权在该场地堆放、填埋的固体废物达.42吨,上述固体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核算,开平市月山往沙塘方向月山入那简水库路口侧非法加工厂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总额共.88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88元,生态环境损害元,事务性费用元。被告人劳卫权于年3月3日被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判令被告劳卫权赔偿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8元。庭审后,被告人劳卫权的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环境损害款项合计元并已缴存于开平市财政局账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年6月10日作出()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劳卫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劳卫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共.88元。
典型意义
非法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涉案场地堆放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42吨,混杂固体废物约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为个人小作坊式的污染环境案件极具代表性,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经营,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社会震慑,又让破坏生态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形成侵害公共利益的“刹车片”,守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网”,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02
案例二:
陈文波非法狩猎案(刑事)
基本案情
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文波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驾驶粤J5H号男装摩托车去到江门市江海区长廊生态园对面的田围,使用头戴电筒照明行猎的方法捕猎黑眶蟾蜍30只。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文波驾驶未挂牌的女装摩托车去到新会区睦洲镇睦洲市场的路边向他人收购2只中国虎纹蛙、只黑眶蟾蜍、1条舟山眼镜蛇、15只沼蛙后,于当日5时许驾驶粤J5H号男装摩托车去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中心市场路段出售。期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上述野生动物并放生。
裁判结果
年9月29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粤刑初号一审刑事判决:1.被告人陈文波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判令被告人陈文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江门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人陈文波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元,上述赔偿款项,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的犯罪,是竞合犯,但这只是想象的两罪,不是实际的两罪,对这种只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名的犯罪的处罚,应当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据此,应认定被告人陈文波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从被告人陈文波的生长、生活经历看,其文化水平较低,其长期在农村生活,有捕食少量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法院在依法对其定罪的基础上,适用非监禁刑是适当的。
03
案例三:
华尔润玻璃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
基本案情
年12月26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该通告载明决定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蓬江区全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年3月13日,蓬江区环保局向华尔润玻璃公司留置送达了《通知》,通知其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应从即日起停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玻璃窑炉,并于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蓬江区环保局于年4月1日对华尔润玻璃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t/d玻璃窑炉仍在燃用重油,经江门市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t/d玻璃窑炉的外排烟气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蓬江区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告知相关权利、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华尔润玻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华尔润玻璃公司作出,没收油泵和喷油枪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华尔润玻璃公司以其的《排污许可证》中使用重油的许可仍在有效期内,且《江门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书》也同意华尔润玻璃公司使用重油到年6月30日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年6月30日前是可以使用重油生产的,主张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华尔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尔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排污许可证》虽没有被注销或者撤销,但是仍然是禁止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排放相关大气污染物。《江门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书》要求华尔润玻璃公司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非同意其可以使用重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的《排污许可证》虽没有被注销或者撤销,但其仍然是在禁止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排放相关大气污染物。在市政府已依法决定划定行政相对人所在的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情况下,《排污许可证》是否被注销或者撤销,不能成为阻却其违法行为的事由,故本案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也成为了很好的社会治理样本。
彭伟宗摄
04
案例四:
公益诉讼起诉人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恩平市自然资源局的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
基本案情
年8月,恩平市大田镇北合村委会土名“黑石”“梨仔水”地段两幅耕地被鉴定该地块面积共为12.8亩,性质全属基本农田,耕地受破坏程度为严重。原恩平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前述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遂于同年12月25日将案件及有关材料送恩平市公安局处理。恩平市检察院于年9月向原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原恩平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有效措施,使损毁土地恢复种植条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年7月,恩平市检察院认为恩平市自然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海法院于年12月17日作出()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虽然被告提出公安局立案侦查需要搜集证据故仍保持现状、对涉案耕地剔除出永久基本农田并另行补划等进行抗辩。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均是基于土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复垦工作具有及时性和紧迫性的现实需要考虑,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等情况下,即可由有关职能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其未有限定“刑事处罚”等前置性条件。国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组织复垦等法定职责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犯罪案件亦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处理不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先行启动相关复垦工作的行政处理程序,依法及时代为组织复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被告恩平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对恩平市大田镇北合村委会黑石(土名)涉案耕地的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尤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最高院出台相关意见,支持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并将违法占用耕地类案件列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五类重点案件之一。本案是恩平市首宗行政公益诉讼,也正值“六稳”“六保”重点工作时点,当地约多平方米的大范围基本农田被严重破坏,属于中央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