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评正高工程师的材料项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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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工程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科学与技术、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咨询与管理等专业。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高级工程师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或完成3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项(含国家级行业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项(前3名);或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项(第1名)。

(三)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前3名),并发布实施;或经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前3名)。

(五)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万元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2项省级部门、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七)具备16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作为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成员,参加4项国家、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比对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本级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2次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较为复杂的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编制,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相应级别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报告,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专项监测任务;或2项以上省级部门、市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3项以上县(区)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相关业务技术较为复杂且环境敏感度较高的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3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或5项环境技术评估报告或5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环保竣工验收等)的相关技术复核报告,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作为相应管理的依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较为复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规划、实施方案等咨询报告的编写,并被采纳或作为决策依据;或作为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持完成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国际合作、环境管理等重要专业技术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或作为负责人,具有相应经历,主持完成较为重要的有关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正高级工程师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项。

(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万元以上。

(八)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以上文件要求主要的适用人群是:

1.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与转化应用,技术改进、设备改造;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联合调试;生态环境设施运营理,操作规程、检修方案制定与优化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生态环境科学与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基础理论、技术研发、科学试验研究和科技推广示范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生态环境监测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采样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运行维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及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维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生态环境咨询与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环境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环境技术评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及生态环境保护计算机网络管理及数据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风险控制、环境管理(含危险废物收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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