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报销
一、市内定点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元,报销比例58%,医院60%。
二、市外定点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1、市外省内定点: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65%。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55%。
2、省外定点: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65%。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55%。
■门诊报销
参合患者凭合疗卡和身份证在县域范围内可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门诊统筹采取“直通车”补助方式,
乡镇卫生院补助比例为70%,村卫生室为80%,户内年度累计补助金额
达到封顶线(人均元以户封顶)后不再给予补助。参合患者在定点
机构就诊补偿后,需索取注有患者姓名、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以及
价格、举报电话(县区合疗办电话)等的明白卡(补偿凭证或专用处方),
主动监督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种
Ⅰ类(共6种)年度限额2万元: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衰竭期、尿毒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
Ⅱ类(共3种)年度限额0元: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
Ⅲ类(共34种)年度限额元: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含脑梗死)、
肺心病、冠心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有并发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
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结核病、慢性肾炎、风湿性心脏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脉管炎、紫癜性肾炎、系统性变应性血管炎、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麻痹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天疱疮、
银屑病、致密性骨炎、重症肌无力、中枢性尿崩症、干燥综合症、白塞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克罗恩病、
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Ⅳ类(共2种)年度限额0元:肝硬化(代偿期)、布氏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比例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限药品)为80%;
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为70%;
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55%。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程序:
1、材料提供
诊断为规定病种的门诊慢病患者,拿着本人的合疗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所需鉴定疾病相关病史资料,
提供两年医院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诊断证明,二寸照片2张。
2、鉴定地点
到所在县区合疗办经专家鉴定认证,认证后发放《榆林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
3、有效期为2年。
如不在有效期内的,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4、患者就诊注意
患者持《榆林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看病时要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打印“榆林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凭证”,需患者签字或按手印。
“慢性病支付凭证”一式三联,患者一联(第三联,为明白卡,加盖公章)、
定点医疗机构入账保存一联(第二联)、报县合疗办一联(第一联)。
5、补助方式
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通车”补助。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每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可在所在县区合疗办集中报销一次,在外居住的最迟不能超过次年2月,逾期不再办理。
温馨提示:慢病报销时需提供患者身份证、合疗卡、《榆林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和门诊发票。
■大病保险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获得新农合补助后,年度累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去除新农合报销范围外的费用)达到和超过3万元的患者。
(二)补助标准
自负费用段与补助比例
自负费用段补助比例
3万元(含)——5万元35%
5万元(含)——10万元45%
10万元(含)——15万元50%
15万元(含)——20万元55%
20万元以上—————60%
大病保险最高限额:新农合补助15万+大病保险30万,合计45万元。
■参合患者返乡报销时,需提供哪些证件或证明资料?
参合患者在回县区合疗办报销时,需提供《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患者身份证以及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发票和费用清单(全部要加盖公章)及一卡通原件、复印件。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伤患者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在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技术转诊单或外出务工证明、学生证、暂住证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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