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与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贫困人口退出时间以扶贫部门确定的脱贫时间为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
02问: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03问:贫困人口门诊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1、普通门诊。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执行元/年的限额标准,不设门槛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按70%比例报销。个人账户和大额门诊待遇按原政策继续享受。
2、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付费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
04问:常见慢性病种有哪些?
答: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05问:特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放化疗;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骨髓瘤;1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06问: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元、元、元、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07问: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贫困人口在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
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08问: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有封顶线吗?
答: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为20万元。
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09问: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贫困人口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到70%。按规定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
省、市级医疗机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10问:目录内重大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耐多药肺结核;5.血友病;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7.唇腭裂;8.肺癌;9.食道癌;10.胃癌;11.结肠癌;12.直肠癌;13.妇女乳腺癌;14.宫颈癌;15.重性精神疾病;
16.急性心肌梗塞;1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脑梗死(重症急性期);2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22.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23.心脏瓣膜病变;24.冠心病;25.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26.升主动脉瘤;27.腰椎滑脱症;28.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29.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30.垂体腺瘤;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2.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33.颅内动脉瘤;34.听神经瘤;35.骨肉瘤(≤25岁);36.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37.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38.退变性脊柱侧弯;39.苯丙酮尿症(<18岁);40.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41.儿童智力障碍(<7岁);42.儿童孤独症(<7岁);43.急性髓细胞白血病;4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11问: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12问: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是怎么规定的?
答: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13问:贫困人口健康兜底“”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
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14问:健康兜底“”保障资金是如何筹集的?
答:设立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组成。
年,县(区)财政按贫困人口每人每年元标准安排,市财政按元标准补助,省财政按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和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按50%分担。
15问: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保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对象为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具体病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确定。
16问:“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保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答: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补充医保)。
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17问:“”补充医保的运行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答:“”补充医保由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省内就诊即时结报,实现“”兜底保障和“”补充医保同步精准核算结报。
18问:“”补充医保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补充医保报销费用从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1月1日至方案实施前贫困慢性病患者已经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期间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通过手工审核予以补报。
19问:“”补充医保的资金是如何管理使用的?
答:坚持政府主导、创新机制、分级负责,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县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省级安排“”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予补助;
“”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
20问:贫困人口分级转诊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六安市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1问:贫困人口综合医保费用如何结算?
答: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
1、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2、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并通知相关部门取回票据,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报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
22问:哪些费用不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
答: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主办单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裕安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持/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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