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个人年度累计补偿不超过元,在乡镇卫生院可以实行即时结报,区级以上可以半年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范围包括: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补偿,设起付线省内元,省外元,参合年度门诊就诊起付线封顶元。可定期累计申报补偿,执行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政策)。
特殊慢性病范围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达到元以上且不属于特慢性病范围的,在扣除元起付线后,其可补偿费用按照50%给予补偿,年度最高封顶元。
责任单位:徽州区卫计委联系人:程玉萍
好信息与他人分享,收获更多健康!